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省自科基金”)管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培养科技人才,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湖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自科基金主要资助自然科学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三条 省自科基金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省财政拨款,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省自科基金捐资或合作设立联合基金。
第四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负责省自科基金项目的实施与管理,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自科基金项目是指省自科基金资助的各类项目,包括:重大项目、杰出青年基金项目、优秀青年基金项目、面上项目、青年基金项目、联合基金项目(部门联合基金、省市联合基金等)等。
第六条 省自科基金管理工作遵循“尊重科学、激励创新、促进合作、平等竞争”的原则。
第七条 省自科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湖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基金办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发展方针政策及国家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要点,结合湖南省科技创新发展规划战略需求及产业领域优势短板,提出省自科基金优先资助领域和重点研究方向,制定年度项目指南并发布申请通知,经省科技厅审定通过后予以发布,指导科技人员申请。
第九条 申请人应按照年度项目指南和当年申请通知的要求,由依托单位通过“湖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科管系统”)在线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可向基金办提出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的评审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
在湖南省境内注册,具备开展省自科基金项目研究所必要的条件,运行管理规范,科研诚信良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均可通过科管系统申请注册为依托单位。依托单位应对省自科基金项目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十条 省自科基金项目实行限项申请,具体如下:
(一)申请人获得过省自科青年基金项目资助的,不得再申请青年基金项目;获得过省自科面上项目(含往年的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类别)2次资助的,不得再申请面上项目;获得过优秀青年基金项目资助的,不得再申请优秀青年基金、面上和青年基金项目;获得过杰出青年基金项目资助的,不得再申请杰出青年基金、优秀青年基金、面上和青年基金项目;获得过创新群体项目资助的,不得再申请杰出青年基金、优秀青年基金、面上和青年基金项目。联合基金项目不在此项限制范围内;
(二)获得过国家杰出青年或者优秀青年基金项目资助的,不得申请省杰出青年、优秀青年基金项目和青年基金项目;
(三)申请人当年申请(含参与)省自科基金各类项目总数不超过2项,且只能主持1项;申请(申请人)和正在主持(项目负责人)的项目总数合计限为1项;重大项目、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和优秀青年基金项目申请时不计入申请和承担总数范围;有逾期未验收省科技计划项目的负责人,不得申请省自科基金项目;
(四)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可以申请面上项目、青年基金项目和联合基金项目,不得申请其他类型项目。获资助后不得变更依托单位;
(五)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可以通过受聘单位申请面上项目、青年项目和联合基金项目;全日制在读研究生(项目申请截止日期时尚未获得学位)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各类项目,但可以作为项目成员参与申请;
(六)申请人不得将已获资助项目重复申请;不得将研究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申请不同类型项目,或以不同依托单位、不同申请人申请项目。上述所谓重复申请的范围,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基金项目、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其他项目等。
第十一条 凡在省基金委注册的依托单位的科技人员,均可申请省自科基金项目。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科研信用,具备一定的科研基础,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限为1人;
(二)申请人应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其中正式受聘于依托单位的申请人,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应大于六个月。申请人在项目执行期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由依托单位出具允许申请且能确保项目可履约实施的承诺函(如返聘、延迟退休等);
(三)申请人曾主持的省自科基金项目均已按计划实施且通过了验收;有在正常执行期尚未验收的省自科基金面上项目、青年基金项目、联合基金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省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和优秀青年基金项目;
(四)参与人与申请人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人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的数目原则上不超过2个(重大项目除外);鼓励开展国际与区域合作,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联合申报省自然科学基金,提高科技创新对外开放能力和合作创新能力;
(五)国家机关在职的工作人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人员)原则上不得作为申请人申报项目;有不良科研诚信记录、社会信用记录的不得申报项目;
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经与在基金办注册的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申请省自科基金资助。依托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本单位科学技术人员实施有效管理。
第十二条 省杰出青年基金项目、优秀青年基金项目申请人须符合第十一条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0周岁;
(二)优秀青年基金项目申请当年1月1日男性未满35周岁,女性未满37周岁;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四)保证资助期内每年在依托单位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在9个月以上。
第十三条 面上项目、青年基金项目申请人须符合第十一条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面上项目申请人年龄要求申请当年1月1日不超过58周岁的在职在岗人员。
(二)青年基金项目申请人年龄要求申请当年1月1日男性未满35周岁,女性未满37周岁。
(三)要求已获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否则需要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第十四条 重大项目申请人的年龄、职称、学位等条件应符合当年重大项目申报通知的有关规定;联合基金项目申请人的年龄、职称、学位等条件应符合联合基金项目指南、申报通知和联合基金协议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评审与审批
第十五条 省自科基金项目的评审、审批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程序包括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省科技厅审议、省基金委审定。省自科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的评审和审批按照《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基金办应自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项目的形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形式审查不合格。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项目指南和申请通知要求;
(三)手续不完备或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一般分为同行专家评审、学科专家组评审和非共识项目复评。基金办会根据情况拟定年度项目评审方案,确定各类项目的评审程序和方式,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负责组织专家评审。面上项目、青年基金项目和联合基金项目一般只开展同行专家评审,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和优秀青年基金项目原则上要开展同行专家评审和学科专家组评审。
凡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第十八条 同行专家评审一般采取通讯网络评审方式。同行评审专家应本着科学、客观、公正、负责的精神,从申请项目的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的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的评审专家名单,在选择专家时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第十九条 学科专家组评审一般采取会议集中评审方式,评审专家由相关领域学术造诣深、有较高知名度或者影响力的专家组成。必要时可以特邀有关专家参加学科专家组评审。
基金办按照确定的年度评审方案,对需要进行学科专家组评审的项目类别,根据同行专家评审意见等情况,择优提请学科专家组评审。
第二十条 面上项目、青年基金、联合基金项目中同行专家评审结果相差较大的项目列为非共识项目,组织专家进行复评。非共识项目立项数原则上不超过总立项项目数量的2%。
第二十一条 基金办根据有关项目立项原则和专家评审情况,结合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和行业、重点领域发展需求等,适当考虑地域、单位、学科等平衡,分学科提出资助项目建议,经省科技厅审议和省基金委审定后,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经省基金委主任审批同意后予以立项资助。对不予资助的项目,应当向申请人反馈同行专家评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省自科基金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专家遴选严格按照《湖南省科技专家库建设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参加评审及相关工作的所有人员应切实保护申请人和评审专家的权益,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不得剽窃和泄露申请书内容;
(二)不得泄露同行评审专家姓名和单位;
(三)不得泄露未经允许公开的评审结果。
第四章 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省基金委应当公开发布予以资助项目的名称以及依托单位名称,公开发布5个工作日后视为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收到资助通知。
依托单位应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资助计划文件的要求填写项目任务书,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交基金办。
项目负责人除根据资助计划文件要求对申请书内容和经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基金办应自收到项目任务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核项目任务书,核准后的项目任务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验收的依据。
逾期未提交项目任务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接受资助。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任务书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按照湖南省科技报告的相关规定和规范要求撰写并提交相关报告。对未按时按规定要求提交的,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
第二十六条 省自科基金项目的执行期一般为3年,重大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至5年。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和优秀青年基金项目需要提交中期进展报告或专题报告。基金办应牵头组织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省自科基金项目实施中,依托单位不得无故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省基金委批准;省基金委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终止项目的实施。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
(四)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或违反《湖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
(五)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申请,报省基金委批准。协商不一致的,省基金委可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保证参与者的稳定。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调整项目参与者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由依托单位审核后,经科管系统备案。新增加的参与者应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和依托单位变更的,变更后合作研究单位的数目应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省自科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目标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由依托单位审核后,经科管系统备案;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基金委批准。
第三十一条 省自科基金项目研究成果除经基金办或有关部门审定需要保密的外,一般予以公开。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对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创造、科学发现应及时以申请专利等形式进行保护。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积极开展后续研究,基金办、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有责任宣传、展示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积极推进成果的应用与推广。
第三十二条 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以及成果报道等,均应标注“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英文:supported by Hunan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和项目编号。联合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可同时标注联合资助单位名称。标注位置应在学术论著、证书、技术资料及其他材料的封面或书前扉页或论文首页等醒目处。未按规定进行标注的研究成果,不得以省自科基金资助的成果形式参与项目验收、成果汇报、登记与宣传。
项目研究成果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省自科基金资助项目均要求验收。
(一)重大项目的验收按照《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工作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二)杰出青年基金项目、优秀青年基金项目须按任务书要求,采用书面评价的方式进行验收。
(三)面上项目和青年基金项目完成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以书面评价的方式进行验收,委托依托单位执行,报基金办审核。
(四)联合基金项目的验收按照《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面上、青年基金和联合基金项目在实施期间未完成任务书确定目标的,但取得的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也可申请验收:
(一)申请并授权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二)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资助;
(三)在SCIE、EI、CSSCI、CSCD等高质量期刊发表论文至少1篇;
(四)撰写公开出版专著1部;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研究方向不可行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未完成预期研究成果或整个研究以失败告终的,详细写出分析报告,经依托单位学术委员会评定后,可申请结题。
第三十六条 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填写验收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提交,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同时提交研究成果附件材料。项目负责人须对验收报告和研究成果附件的真实性负责。对未按时提交验收报告的,责令其在15个工作日内改正。
第三十七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一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项目负责人应于项目资助期限届满60个工作日前提出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基金办批准。
第三十八条 项目资助期内提前完成任务书约定的研究任务,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提前验收,最多可申请提前一年验收。
第三十九条 项目依托单位对本单位基金项目负有监督、管理和保证的责任,主要包括:保证项目的人员稳定、条件落实;监督项目的实施;按照《湖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项目经费,在经费上予以保障。凡涉及项目研究计划、项目负责人、经费使用及项目依托单位等确需作重要变更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及时按规定报基金委或基金办核准审批。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条 省科技厅按规定职责有责任对省自科基金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应无条件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财务、技术等相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省自科基金申请、评审、审批、实施等过程中存在的违背科研诚信、科研伦理和违反省自科基金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向基金办和省科技厅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举报反映。
第四十二条 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背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违反省自科基金管理有关规定的,将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基金办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对项目类型、限项规定等提出调整建议,由省基金委同意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湘科〔2016〕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