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职业院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4-07-02 点击数:

湖南省职业院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试  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职业院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立项与管理,保证项目研究与开发工作顺利实施,提高项目成果研发与应用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的立项、研究与开发,旨在鼓励职业院校和广大职业教育工作者围绕职业教育教学改革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应用性研究,促进职业院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全省职业教育的整体水平。

第三条  项目主要面向全省中、高等职业院校(含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下同)、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研究机构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项目分为重点资助项目、一般资助项目、青年专项、委托项目四类。

在申报项目中选择具有前瞻性、全局性和有重大影响的课题列入重点项目。

第四条 项目实行省和市(高职院校)两级管理体制。省教育厅负责项目的组织与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编制项目申请指南,对受理的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审核评审结果并下达项目研究经费;组织对项目进行随机抽查,组织项目验收。市州教育局和高职院校相关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校)研究项目的管理、指导和中期检查等工作,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

二、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五条  项目申报采用“逐级推荐、限额申报”的方式,申报限额由省教育厅根据当年情况具体确定。中等职业学校和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研究机构以市州为单位,在初步评选的基础上按限额向省教育厅推荐申报。高等职业学院以院校为单位,在初步评选的基础上按限额向省教育厅推荐申报。

第六条  申报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的项目有校级以上立项与研究实践的基础;研究方向明确,符合职业教育教学、管理改革与发展的趋势;改革设计或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具有相应的理论基础支撑和一定的实践探索可行性;注重实际应用,对教育教学、管理实践具有指导作用与推广应用价值;预期研究与实践目标定位合理可行。

2.项目申报负责人以一线骨干教师和教研人员为主,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强的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能力,有丰富的教育教学实践经验,主持或参与过有关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青年专项可以适当放宽),年龄在60周岁以下。青年专项的申请人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项目组成员年龄均在35周岁以内。项目负责人当年只能申报1个研究项目。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参研项目不得超过2项。项目组成员一般为3-7人。

3.正在主持职业院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负责人,在项目验收与鉴定前,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每人参与的研究项目不得超过2项。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项目立项:

已获得部省级教学成果奖励的项目;

已获得国家、直属部门或省级相关学(协)会立项,并获得经费支持的项目;

已获得国家、省(市)自然科学基金、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等立项的项目;

已获得国家、省级教育科学规划研究立项的项目。

第七条 项目立项的主要范围是职业院校的办学思想与办学定位,人才培养模式、专业课程体系、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改革,师资队伍、实习实训基地和教学资源建设,教学管理与教学质量保障,顶岗实习与就业创业教育,教学特色培育等方面的改革研究与实践。

第八条  项目申报程序:

1.省教育厅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项目负责人根据省教育厅当年公布的研究领域和研究方向,结合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要,向所在单位相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学校相应管理部门或单位签署推荐意见(有合作单位的,应由合作单位在推荐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按照申报限额择优向市州或直接向省教育厅推荐,提交《湖南省职业院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申报表》(附件1)、《××年湖南省职业院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推荐汇总表》(附件4)等有关申报材料。

3.省教育厅建立《湖南省职业院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系统》,管理项目建设过程。各申报单位须按照申报系统相关要求填写有关信息、上传相关申报材料。

4.省教育厅每两年一次集中受理项目的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材料。

第九条  省教育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评审,审定评审结果,下达立项通知及项目经费。

第十条  项目的申报和立项接受社会监督,如有弄虚作假、同题多渠道申报等行为,一经举报查实,对已立项的项目,取消立项及经费资助,并责成项目所在学校进行严肃查处,该项目申报负责人四年之内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后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名称、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实施计划。项目研究过程中,如确需进行调整变化,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报告,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省教育厅批准。

三、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立项项目资助经费要纳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所在单位必须给予不低于1:1的项目研究配套经费,确保专款专用。

资助和配套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1.资料费,含与项目研究开发相关的打印、复印费,图书、教学软件等文献资料的购置费等;

2.为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必须举办的研讨会议费;

3.为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必需的调研差旅费;

4.本项目相关的论文、方案、著作等成果出版费;

5.项目中期检查、项目验收与鉴定经费;

6.相关经费:除以上费用外,确因项目需要支出的经费。

资助和配套经费不能用于购置大型设备、不能用于出国、出境合作交流以及其他与项目研究开发无关的开支等。

四、项目中期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研究开发起始时间为发文公布之时,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2年至3年。研究开发期过半时需进行中期检查。项目申请人为厅直非学校部门的,由省教育厅组织进行中期检查;项目申请人属于高职院校的,由所在高职院校组织开展中期检查;项目申请人属于中职学校或者市州以下其他部门的,由市州教育局组织开展中期检查。

第十四条  中期检查的内容包括:项目研究开发的进展情况、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下阶段研究开发工作安排。项目负责人需填写《湖南省职业院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中期检查报告》(见附件2),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并按要求将中期检查资料上传《湖南省职业院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系统》接受检查,项目中期检查上传资料时间一般为每年6月。

第十五条  对没有按期开展中期检查的研究项目,单位应暂停该项目的所有经费支出;对没有按期组织中期检查的学校和市州,省教育厅将扣减该校和市州下一年度项目申报的限额。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撤销项目立项:

1.项目中期检查时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承担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的;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主持人或研究方向调整较大的;

4.项目团队成员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的;

5.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的;

6.项目申请人主动要求撤销课题立项的;

7.严重违反财务制度将研究经费挪作它用的;

8.因其他原因导致项目研究已无法进行的。

因上述原因被撤销立项的项目负责人下一轮不得申请新项目。同时核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下一轮项目申报限额。

五、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预定的研究开发任务,并取得预期成果后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验收由省教育厅负责组织。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程序:

1.申请验收。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填写《湖南省职业院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验收报告》(见附件3),并提供成果主件及必要的附件、成果被教育行政部门或企事业单位采纳,或在职业院校教育教学中应用推广的证明材料。中等职业学校以市州为单位、高等职业院校以校为单位,于每年6月30日前向省教育厅集中提交验收申请公文。

2.专家验收。省教育厅根据项目申请验收情况,集中组织专家或委托市州教育局(高职院校)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一般为3—5人(重点项目、青年专项验收专家不少于5人),应用型研究项目聘请行业企业专家一名、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专家至多一名。验收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主要专业方向与项目研究内容有关。项目组成员不能担任本项目的验收专家。项目验收主要采用网络通讯评审方式。

第十九条  省教育厅对验收结果进行审查后,对立项项目的验收情况进行通报,并向符合要求的项目颁发验收证书。

第二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验收:

1.获得部省级二等以上教学成果奖励;

2.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足以证明该项目已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成果被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采纳推广。

免于验收的项目应在项目验收前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市州教育局(高职院校)报送省教育厅,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不能按时验收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市州教育局(高职院校)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批准,酌情延长研究开发期限。

第二十二条  各市州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项目组所在单位,应积极做好对项目研究开发成果的推广和转化工作,充分发挥项目研究成果在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实践中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研究开发成果在出版、发表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项目类别,否则不得作为验收的依据。

六、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社会资助的其他湖南省职业院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