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教发〔2012〕46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
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2012年修订)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适应我省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情况、新要求,加强和改进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研究质量和效益,我厅在总结近年教改项目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
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
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
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201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研究水平和管理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管理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改革创新,遵循教育规律,推动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办学思想、办学定位、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实践教学、教学质量评价、教学管理等方面的研究与实践,不断改进和加强教学工作,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第三条 项目管理贯彻“科学、公正、自主、高效”的原则。实行科学选题,集中申报,公正评审,择优立项,规范管理,注重绩效。
第四条 项目实行分级管理。省教育厅负责制订教改项目研究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和验收结项,制订项目管理办法。各高等学校负责制订本校教改项目规划,制定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并进行日常管理,组织项目申报、年度检查和验收结项审核,负责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类别与项目申报
第五条 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是面向高等学校广大教育工作者的研究与改革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学校评审项目。高等学校根据省教育厅申报限额指标,结合学校教育教学实际遴选确定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这类项目充分尊重学校自主评审权力,以学校评审为基础,省教育厅只进行审核。
2、社会资助项目。社会企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专题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这类项目是在学校限额申报的基础上,省教育厅根据出资数量和出资单位意愿,组织专家集中遴选确定的项目。
3、委托研究项目。省教育厅根据全省教育教学改革发展需要和教育工作者的学科专长情况,委托学校和教育工作者进行研究和改革实践的项目。
4、自筹经费项目。项目经费由申请者从校外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自筹。研究项目经学校和省教育厅审核认可。
第六条 项目申报工作由省教育厅统一布置。一般在每年第三季度发布教改项目的申报通知,集中受理申报材料。
第七条 高等学校要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校中长期教学改革研究规划,确定好项目研究年度计划。在组织好本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基础上,择优向省教育厅推荐申报项目。
1、申请人必须是高等学校的在编在岗教育工作者,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独立开展及组织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的能力,身体健康,能作为项目实际主持人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2、申请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一般应具备讲师或其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原则上应组成课题组申报,课题组成员一般不超过5人。
4、项目主持人已承担省级教改项目尚未结项者,不得主持申报项目;已获得立项的课题或其中的子课题,不得重复申报。
第八条 学校应广泛发动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申报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并原则根据省教育厅发布的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指南确定选题。学校向省教育厅推荐的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中教学一线教师的项目应占三分之二以上,推荐项目还应包括一定数量实践教学类项目。成人教育和独立学院项目必须由从事成人教育和独立学院教学或管理的人员申报。
第三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九条 省教育厅对高等学校申报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视不同情况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和评审。
1、审核。对学校评审后限额上报的项目,经审核符合立项要求的进行确认,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淘汰。
2、评审。对社会资助项目或委托招标的项目,根据限额指标数,专家评审组在经过充分评议后,进行无记名差额投票,获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通过的申报课题方能立项。
第十条 项目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项目评审的基本标准是:
1、项目选题符合教改项目立项指南的要求。
2、项目研究目标明确,有较好的研究和改革实践基础,研究力量较强,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反映教改项目立项的指导思想,体现教育改革发展新要求,改革路线清晰,改革举措切实有效,有利于增强人才培养的适应性,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
3、项目研究设计科学合理,理论与实践结合,研究与改革实践结合,研究方法和实践途径可行。
4、项目注重实际应用,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改善教学管理有指导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项目完成后可在一定范围内发挥示范辐射作用。
5、近3年已有相同或相近立项项目,相比之下没有明显创新的申报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立项。
6、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安排比较合理。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各项评审制度,严格评审纪律。
1、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度。评审专家一般应为教授,熟悉被评项目所在学科专业领域,在教育教学研究方面有较深造诣。
2、实行评审回避制度。评审专家组由5人以上(审核时为3人)的单数组成,应分别来自不同的单位(不含申报者所在学校),且不得是被评课题的课题组成员。
3、建立专家信誉保证制度。评审专家必须廉洁自律,评审期间不与课题申请人私下接触,不接受申请人任何宴请或礼物,不泄露与评审有关的情况。项目评审结束后,省教育厅对评审情况进行评估,建立专家信誉度档案。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正式下达立项通知,公布项目立项情况。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实行项目制管理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
1、项目经批准立项后,申请人填报的项目申请书即为进行项目管理的依据,有关各方应严格履行。
2、一个项目只能确立一个项目主持人。项目主持人依照项目内容要求,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负责项目总体研究计划的实施,推动课题组成员间的协作研究。
第十四条 为加强项目研究过程的管理,实行项目年度检查制度。项目的年度检查工作由学校组织。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按计划开展;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要求;项目经费是否合规使用;是否有阶段性研究成果等。对于没有进行实质性研究的项目、无故不接受年度检查或年度检查不合格的项目,进行通报批评并停止经费使用。学校应组织人员认真审核项目年度报告,及时发现和处理项目研究过程出现的问题,并定期公布年度检查结果。
第十五条 项目经批准后不得随意更改研究计划,确需变更时要履行报批手续,项目所在学校在审查变更申请时应严格把关。
1、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本科教学研究项目不超过4年,专科教学研究项目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1年,但须经所在学校同意并报省教育厅批准备案。
2、变更项目主持人或依托学校,须经原项目主持人和依托学校提出申请,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做撤项处理:
1、项目实施情况表明,主持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主持人或研究课题;
3、在规定的项目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务者。
凡被撤销的项目,由依托学校追回已拨经费或其剩余部分,用于本校自选课题立项;项目主持人3年内不得申报项目。
第五章 项目经费与使用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项目主持人按项目所列的各项经费支出范围,在学校财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支配和使用项目经费;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图书资料费:指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誊录、制图等费用。
2、数据采集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
3、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及其它费用。
4、设备使用费:包括资料录入费、资料查询费、上网费和软件费等。
5、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
6、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7、劳务费:指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助研津贴,以及非课题组成员、教学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等。
8、印刷费:指打印、誊写调查问卷材料、调研报告和研究成果的费用。
9、其它: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其它支出。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一律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参与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
1、项目主持人要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严格执行项目的经费预算方案,保证将项目经费用于项目研究。项目结题后要及时办理结账手续,结题结余经费要继续用于教学改革研究方面支出。
2、学校财务部门和教学管理部门对项目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有力,确保项目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六章 项目验收结项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均需进行验收和结项,履行必要的结项手续。项目验收材料申报的时间与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时间同时。
项目主持人应填写结题报告书,并提供以下材料:项目申请书复印件、成果主件及附件,研究工作总结报告、资助经费使用报告、实践效果评议材料及其它有关材料,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接受结题验收检查。其中,自筹经费项目的结题验收委托项目所属学校组织,学校应将结题验收结果以正式文件向省教育厅报告,必要时省教育厅组织抽查。
教改成果的形式包括:教改论文、著作、调研报告、实验报告、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课程标准、讲义、教材(含实训教材)、实验指导书、教学课件、教学软件等。
教改其它成果和附件包括:①研究成果属于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应附上建设方案以及被采用或使用效果的佐证材料;②研究成果属于课件、软件等方面的,应附光盘和使用情况证明;③研究成果被相关部门采用或在学术团体、学术会议上交流的,须附上课题成果已被采用、交流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条 在学校审核同意的基础上,省教育厅将组织专家对项目的结题情况进行审核。项目结题应具备以下条件:①项目主持人按项目申报计划完成了研究和改革实践任务;②教改项目取得了预期的成果,最终成果与立项时批准的预期成果相符,项目主持人作为第一署名人正式发表了1篇(本)以上与项目相关的教改论文(著作),对特殊的实践性强的项目,经专家组评议不便发表论文的例外;③经费开支合理合规。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厅在公布立项项目文件时,同时公布项目验收结题结果。验收结题结果分为通过验收结项、暂缓通过、撤销立项;暂缓通过的项目,应进行整改,再次提交验收结项申报。
第二十二条 教改项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结题工作。项目到期未结题的,经申请可延期一年结题,一年后仍未结题的,撤销立项资格,个别未按要求完成项目研究的,要酌情追回资助经费,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承担项目的学校,其所有项目最终完成率低于80%的,将减少申报新项目的数量;低于60%的,取消学校下一年度的项目申报资格。
第七章 项目监督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学校要加强对项目研究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我厅将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研究进度,项目主持人和主要研究人员参加研究的情况,已经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等。在组织教改项目研究中,要注重边研究、边实践、边总结,努力提高项目研究质量和实践效果。
第二十四条 学校要把已立项的教改项目纳入本校教学和科研工作计划,为教学改革研究创造良好的条件,学校应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资助。教改项目研究工作要计算一定的教学工作量。对教学改革研究成绩突出的人员应予以表彰奖励。省教育厅每两年评选一次湖南省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表彰奖励优秀教学成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是省教育厅普通高等学校教改项目管理的一般性规定,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起实施。原2001年发布的《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