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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单独夫妇”申办《再生育证》所需资料和程序

来源:|发布时间:2015年04月27日 00:00|浏览次数:

一、“单独夫妇”办理《再生育证》的受理机关和发证机关分别是什么?

答:受理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具体由乡镇(街道)计生办负责。乡镇(街道)设立了政务大厅的,由政务大厅的计生办证窗口受理。

发证机关是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具体办理机关按下列规定确定:

1.女方系省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国有单位)正式职工的,在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办理;

2.女方系省内其他单位职工、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村居民,省内婚嫁的,在婚入地办理;

3.女方系省内其他单位职工、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村居民,婚嫁省外但申请在我省办证的,在女方户籍地办理;

4.女方系外省嫁入的非国有单位职工,在婚入地办理。

婚入地在农村是指男方户口所在地,但男到女方落户的,以女方户口所在地为婚入地;在城市区,按以下实际情况判定:男方是国有单位职工的,婚入地是指男方工作单位所在地;男方是其他单位职工或者城镇无业居民、农村居民的,婚入地是指男方户口所在地;男方是空挂户的,婚入地是指男方现居住地。

二、“单独夫妇”申请办理《再生育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再生育证审批表》;

2.夫妇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妇双方2寸免冠近照各2张;

4.独生子女一方父母的户口本(首页)、结婚证(或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199421前未办理结婚证的事实婚姻可不提供结婚证);

5.夫妇一方系独生子女的证明(标准格式见附件)。独生子女一方父母各自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独生子女一方或其父母是外省的,证明需经外省县级计生部门加盖公章确认。其父母长期异地居住的,还应提交现居住地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独生子女父母死亡的,证明材料由原单位或其生前户籍地出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提交如下证明:

1)父母生育的其他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且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证明(医疗机构、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的,由村(居)委会证明其是否生育、收养子女),但14岁以下死亡的,除特殊情况外,不需证明其未生育、收养子女。

2)独生子女一方系由无子女养父母合法收养的,以199941日起实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为界限,在此之前收养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或由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事实收养证明;在此之后收养子女的,应提交《收养证》。独生子女一方系与养父母有事实收养关系的,应提交养父母各自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证明。

3)父母生育一个子女离异后,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未再婚也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独自承担全部抚养费用,另一方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的,应提交父或母未再婚也未再生育(收养)子女及另一方只合法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证明。

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由社会福利机构出具证明,不需要提供父母户口本及生育情况证明。

除上述材料外,乡镇(街道)计生办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事项无关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我省“单独夫妇”办理《再生育证》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答:1.申请。认为自己符合“单独两孩”政策、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妇,首先到所在单位(村、社区)计生专干(以下简称村级专干)或乡镇(街道)计生办领取,或者在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官方网站的“办事指南”栏目中下载打印《再生育审批表》,如实填写相关申请登记事项。然后由申请人持《再生育审批表》在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签署意见,最后由村级专干在5个工作日内代申请人向乡镇(街道)计生办提交办证材料,也可由申请人自行提交。

2.受理。乡镇(街道)计生办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规定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决定受理。经手人应将相关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在复印件上加盖“经核对与原件无异”条形章(注明核对人姓名),将原件退还申请人。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或村级专干代为当场更正。申请人明显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3.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申请人及其父母的婚育情况,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然后向县级发证机关递交《再生育证审批表》以及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4.审批。发证机关应在收到材料10个工作日内,由本机关政策法规机构审核材料后提出意见,报发证机关再生育证审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符合再生育条件的,由统计信息机构通知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张榜公示5日。公示期内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发证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发放再生育证”的意见,统计信息机构填写《再生育证》和《给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夫妻的告知书》,委托乡镇(街道)计生办送达给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再生育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公示期间群众提出异议的,经发证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审批期限10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延长的期限及其理由,同时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

5.延期与换发。持证人在生育证规定期限内未生育的,应在当年的1231前凭当年度有效孕情检查证明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再生育证》延期手续。发证机关须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延期的决定。可延期的,应当及时办理延期手续;不可延期的,应书面说明理由。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允许延期。

《再生育证》可办理四次延期,每个年度办理一次。在续延的有效期满仍未生育的,持证者须到原发证机关重新核发《再生育证》,原《再生育证》由发证机关收回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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