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永州市总工会(永工发[2013]7号)文件精神,为更好地服务职工,努力建设服务型工会,扎实为职工办好事、办实事,减轻职工住院医疗费用负担,经院工会研究并报经院党委同意,决定组织全院在职职工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现将医疗互助活动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第一期互助活动的参加人按每人每年60 元的标准缴纳互助金(每人限交1份),互助金统一由学院缴纳。第一期互助活动周期从2014年2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2014年2月1日起即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补助,申请时间为每月月底。
二、本互助活动责任期内,依据永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的自负费用部分可享受互助活动补助金。
三、发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时,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后,剩下的自负部分采取分段计算法,按以下比例核算互助活动补助金(不含医保不予核报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1、5000(含5000)元以下部分补助40%,补助金不足 50 元的按 50 元补助。
2、5001元—10000元的部分补助45%;
3、10001元至20000元的部分补助50%;
4、20001元—30000元的部分补助55%;
5、3万元以上的部分补助70%。
经医保部门同意转外就医的分别下调5%。
一个互助活动责任期,互助活动补助金的最高限额为 3万元。
四、在一个互助活动责任期内,互助活动补助金的申请不受次数限制,参加人多次申请互助活动补助金按每次住院分别办理,分别计算,但本次活动责任期内累计补助总额不得超过最高补助限额 3 万元。
五、互助活动参加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给付身故保险金10000元;因意外伤害致残的按人民银行《伤残给付比例表》对应给予伤残补助金最高10000元;因遭受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医保报销后剩余的医疗费用在100元以上的按80%给予赔付,最高限额2000元。
六、参加人申请医疗补助时,应由参加人本人或家属向市级中心申请办理。办理时提供以下资料:
1、定点医院出具的医疗收费明细单、收据(原件和复印件)和患者本人要求医院出具的住院结算单(原件);
2、《永州市第一期职工医疗活动补助金申请审批表》(表3)一式三份并加盖参加单位印章;
3、参加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亲属代办,须带代办人身份证及户口本;
4、出院诊断证明;
5、诊断建议书或转诊申请审批表;
6、参加人因转院到外地住院治疗的,还需提交手工填写的外地就医病人住院费用审核单和机打的职工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
7、意外身故的需提交公安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受益人与参加人的关系证明、银行账号复印件。
七、第一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具体实施办法、审批表等文件见院工会网站。
工会
2014.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