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年国际实习交流计划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落实好中央领导同志高访成果,推动我国青年赴其他国家开展实习交流,帮助青年开拓国际视野,学习国际经验,进一步提高就业能力,我国与法国于2015年11月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千人实习生计划的协议》(以下简称中法实习生协议),与德国于2018年7月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青年实习交流计划的联合意向声明》(以下简称中德实习生声明)。其中,中法实习生协议自2016年4月1日正式实施,中德实习生声明将在实施方案商签后实施。考虑到我国青年、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青年赴国外实习面临不少经济压力,经商财政部同意,设立实习生国际交流项目,对部分赴法国、德国等与我签署双边实习生协议国家实习的青年予以资助。现发布制定的《青年国际实习交流计划资助管理办法》,请各地积极宣传,遵照执行。
联系人及方式:李 慧 许日华
84209134 84233379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8年7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青年国际实习交流计划资助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国青年赴其他国家开展实习交流,拓宽国际视野,学习国际经验,进一步提高就业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对象为我国参与青年国际实习交流计划(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千人实习生计划的协议》等我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所签订的国际实习协议,下同)并符合相关条件的青年。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每年根据财政部预算资金安排,确定资助计划。资助资金从实习生国际交流项目资金中支出。资助名额应向优先考虑人员倾斜。
第四条 对我国符合条件的青年赴国外实习,国家承担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实习期内的部分生活费和杂费(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电话费、医疗保险费、证照费等)。国际旅费支付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使用财政经费购买机票的规定和要求执行。其他资助金总额每月标准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资助期限不超过6个月(除非双边协议另有规定),具体根据实习协议确定。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根据我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的政府间协议规定,已获得有关青年国际实习交流计划的资格确认书,准备开始实习。
第六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具有境外永久居留权。
第七条 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
第八条 身心健康,诚实守信,意志坚定。
第九条 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国际视野和多元文化意识,能够适应接收国生活工作环境,并具备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
第十条 优先考虑符合如下情形的申请人:
(一)高技能人才;
(二)成功申请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实习岗位的人员;
(三)家庭经济困难人员。
第十一条 高技能人才指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人,主要包括取得高级技工(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
第十二条 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指根据《“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十三五”现代服务业科技创新专项规划》等文件明确的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行业或产业。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包括以下情况:
(一)持有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卡或相关证明;
(二)符合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并持有相应证明;
(三)持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符合其他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第三章 申领程序
第十四条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社会公示”的方式确定资助人选。
第十五条 赴国外实习的在校生或青年毕业生的招录工作由国外企业自主负责,并签署实习协议。实习生按规定获得资格确认书后,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交资助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明、学历或学位证书、实习协议、身份证复印件等)。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照“总量控制、择优资助”原则进行审核、公示后,确定拟资助人员名单。
第十七条 对接受资助的实习生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追责”的管理办法。实习生出国前应签订《青年国际实习交流计划资助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第十八条 实习生签订《协议书》后,办理预领资助金(占除国际旅费外资助金总额的70%)等手续。
第四章 派出与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协议书》,接受资助的实习生自抵达实习接收国后10日内凭资格确认书、《协议书》向我国驻实习所在国使(领)馆报到,实习结束归国前10日内告知使(领)馆。实习生同时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抵离情况。
第二十条 实习生在国外实习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及《协议书》有关约定,自觉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国驻实习所在国使(领)馆、国内在读学校的管理,保持定期联系。
第二十一条 实习结束后1个月内,实习生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交《实习情况报告》、企业实习证明等相关书面材料。
第二十二条 上述相关书面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发放剩余资助金(占除国际旅费外资助金总额的30%)。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实习生在外期间未经许可单方面终止协议、从事与实习无关活动、严重影响接收企业正常工作秩序、接收企业对实习生评价为不合格、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回国或存在其他违反当地法律法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及《协议书》约定的行为,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书》追究实习生违约责任,纳入个人征信体系,并不再发放剩余资助金。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为推动青年国际实习交流工作,各地、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宣传发动,不断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有关单位提供配套资金,加大支持力度。
附件:青年国际实习交流计划资助流程方案
附件
青年国际实习交流计划资助流程方案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青年国际实习交流计划资助管理办法》,青年国际实习交流计划的资助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社会公示”的方式确定资助人选。年度资助人数根据财政部审批的实习生国际交流项目资金总额确定。现就具体流程规定如下:
一、提交资助申请
(一)符合资助条件的实习生从中国国家人才网“青年国际实习交流计划”专栏中下载并填写《青年国际实习交流计划资助申请表》。
(二)实习生准备相关申请材料。
1、《青年国际实习交流计划资助申请表》;
2、实习协议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学籍/学历在线验证报告或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一份;
5、符合优先资助对象条件的证明材料,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明等,如是证书材料需同时提交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与申请《青年国际交流计划资格确认书》相同的材料无需重复提交,原件后期退还本人);
(三)实习生本人或代理人前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当面提交申请材料,或者通过中国邮政回执挂号信或EMS特快专递形式提交申请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7号 100013)
二、确定拟资助人员
(一)人才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如需申请人补充提交相关材料,初核时间顺延)。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际合作司收到初核材料后按程序完成审核,确定拟资助人员名单。
(三)人才中心将拟资助人员名单在中国国家人才网“青年国际实习交流计划”专栏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告知实习生本人。
三、签订资助协议
(一)获得资助资格的实习生从中国国家人才网“青年国际实习交流计划”专栏中下载填写《青年国际交流计划资助协议书》,一式四份。
(二)实习生本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或代理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实习生手写的授权委托书)前往人才中心面签协议;或者实习生本人按要求签署协议后通过中国邮政回执挂号信或EMS特快专递形式寄往人才中心。
(三)人才中心收到邮寄的协议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协议核验签订工作。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人才中心留存协议原件一份,其他协议原件随其它材料一并通过中国邮政回执挂号信或EMS特快专递形式寄回,并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告知实习生本人。
四、发放资助金
(一)协议盖章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照实习生提供的与本人身份证对应的国内银行账户,发放预领资助金(占除国际旅费外资助金总额的70%)。
(二)取得签证3日内,实习生与人才中心确认赴实习接收国的往返航班信息,由人才中心与航空公司确认出票。
(三)实习生自抵达实习接收国10日内凭资格确认书、《协议书》向我国驻实习国使(领)馆报到,实习结束归国前10日内告知使(领)馆。实习生应同时向人才中心报告抵离情况,并在实习期间保持定期联系。
(四)实习结束后1个月内,实习生从中国国家人才网“青年国际实习交流计划”专栏中下载填写《青年国际实习交流计划归国报到表》,连同《实习情况报告》、企业实习证明、签证出入境章复印件等材料一起通过当面提交或中国邮政回执挂号信或EMS特快专递形式提交人才中心。审核通过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照实习生提供的与本人身份证对应的国内银行账户,发放剩余资助金(占除国际旅费外资助金总额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