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职院发【2009】4号
太平洋在线会员注册差旅费管理办法
根据永州市财政局永财行[2009]1号文件精神, 结合学院实际,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按照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特制定《太平洋在线会员注册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均实行包干办法。住宿费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按实际出差到城市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第二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未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二章 交通费和住宿费
第三条 出差人员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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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 |
轮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住宿标准(元) |
省外 |
省会长沙 |
省内其他市州 |
县及县以下 |
副厅及相当职务人员 |
软席车 |
二等舱位 |
普通舱位 |
按实
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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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
280 |
260 |
230 |
正处及相当职务人员 |
硬席车 |
三等舱位 |
普通舱位 |
按实
报销
|
260 |
230 |
200 |
160 |
副处、副高职称以上的高级技术人员 |
硬席车 |
三等舱位 |
普通舱位 |
按实
报销
|
230 |
200 |
170 |
130 |
其他工作
人员
|
硬席车 |
三等舱位 |
普通舱位 |
按实
报销
|
150 |
130 |
100 |
80 |
第四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内依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二)出差人员住在亲友家等,无住宿票据的,可按住宿标准给予70%的住宿补助。
(三)出差人员参加会议、学术活动等集体活动,交纳了会务费、活动费、住宿费、考察费、资料费等,并由接待单位或组织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凭据经主管财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但不再给予住宿费补助。
(四)出差人员到长沙,实行定点住宿。定点住宿单位为学院签约的华信宾馆,原则上不得住宿其它或以上高档饭店(宾馆)。出差人员为单数或异性人员出差,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其住宿费在上述规定限额标准的两倍以内凭票报销(出差人员到长沙的,须在定点宾馆住宿)。
第五条 出差人员交通费开支办法
(一)乘坐火车,以当日晚上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票报销。
(二)副厅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或飞机。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必先经单位主管财务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否则,只得按火车硬卧铺票报销。
(四)凡乘坐火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而不买同档次卧铺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票价(另外加收的空调费用、茶座费用等不计入座位票价之内)的下列比例计发给个人乘车补助:
1、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席卧铺,按乘坐硬席卧铺票价的20%计发乘车补助;对改乘硬坐的,按乘坐硬坐票价的50%计发乘车补助。
2、符合乘坐火车硬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坐,按乘坐硬坐票价的50%计发乘车补助。
第三章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一)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宿,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芝山区或冷水滩区10元(必须跨区出差);本市内其他县15元;省内其它市州25元;省会长沙30元;省外40元。
(二)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对连续乘坐火车达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票计发10元伙食补助;在此基础上连续乘车时间每满6小时加发10元伙食补助费,以此类推。
(三)从当日晚上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乘坐长途汽车或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6小时的,加发10元伙食补助费。
(四)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报销途中伙食补助费,公杂费不发放;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五)到外地参加考察、学习,由学院同意并指定人统一安排开支住宿、伙食费的,不实行包干办法。费用凭票报销,不得再发给个人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及住宿费补助。
第七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
(一)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公杂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芝山区或冷水滩区3元,本市内其他县5元,省内其它市州10元,省会长沙15元,省外20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公杂费用于补助出差人员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二)教职工因公在本市内(冷水滩区内或芝山区内)办事的、原则上只能乘坐公共汽车,公杂费每人每天补助3元。
(三)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车费(出租车除外),可在市内交通费包干范围之外,凭据报销。
(四)下列出差范围不实行公杂费包干办法,不发放公杂费:
1、到基层单位实(见)习、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
2、到外地参加会议和各种训练班的在会在训期间;
3、自带交通工具出差或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出差
第四章 参加会议、培训和外派的差旅费
第八条 工作人员离开本地城区参加会议、培训(不含参加党校等脱产培训),其交通费、住宿费凭会议、培训通知及票据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公杂费按本办法规定标准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不予报销。
第九条 凡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党校等脱产学习并在校食宿的,在校学习期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标准为:市内3元,省会长沙8元,省外10元。在本城区参加培训学习的,仅报销公杂费往返各一趟,每趟3元,离开本城区参加培训学习的,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条 离开本地城区到市内基层单位实(见)习,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包括干部下乡扶贫)、医疗队、讲师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工作期间发放伙食补助,伙食补助标准为:在县及乡镇工作的的每人每天补助6元,长期驻村组的每人每天补助8元;工作期间不得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五章 调动、搬迁、探亲的差旅费
第十一条 凡调入我院的工作人员(包括部队转业干部),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上述差旅费规定的标准报销往返差旅费。其行李、家俱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票报销。托运费只能报销一次。
第十二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的,其差旅费和托运费按照第十一条办理;经我院同意,暂不随同调动的,以后迁移时的差旅费仍由我院按上述标准报销。
第十三条 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本人同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迁至我院的,由我院按上述标准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十四条 享受探亲假待遇的人员,只支报探亲往返途中车、船费。车指汽车(出租车除外),火车(软卧除外);船指轮船(三等舱位及以下)。探亲往返严禁乘坐飞机,否则费用自理。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船票按实支报;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公杂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从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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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