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ZCR-2014-12007
永州市财政局文件
湘财行〔2014〕5号
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永州市市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单位各单位:
《永州市市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永州市市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2014年8月19日
附件
永州市市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和规范市直单位国内差旅费管理,参照《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市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填写派差单,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高铁(动车)、轮船、飞机和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九条 市直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乘坐永州零陵机场航班的通知》(永政办函[2014]59号)精神,切实完成单位飞机票乘坐计划。出差人员乘坐永州零陵机场航班往或者返的,可凭机票另报销包干交通补贴100元/单程。
第十条 出差人员乘坐永州高铁(动车)往或者返的,可凭高铁(动车)票另报销包干交通补贴40元/单程。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食宿费具体标准是:
(一)省外出差,厅级、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其余人员按每人每天165元的标准限额执行(其余人员为单数或异性的,限额标准两倍以内凭票报销,下同)。
(二)省内其他市州出差,按每人每天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450元、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330元、其余人员165元的标准限额执行。
(三)市内出差,按每人每天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400元、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300元、其余人员150元的标准限额执行。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党政机关出差定点饭店或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省外和省内其他市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市内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60元。市直单位工作人员(指办公地点在零陵城区、冷水滩城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区的单位人员,下同)在零陵区乡镇、冷水滩区乡镇和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乡镇开展公务,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在零陵城区、冷水滩城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区开展公务,不属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省外和省内其他市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市内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市直单位工作人员在零陵区、冷水滩区和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公务,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但可凭票报销公共汽车车费。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自带公务交通工具的,应在差旅费报销单据中如实申报,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按规定标准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按规定标准实行包干补助,不再凭票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在3个月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许办理。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作为报销差旅费附件)、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及公务卡结算电子单据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
第二十五条 经组织批准,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实(见)习、挂职锻炼、跟班学习或支援工作等,其差旅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二)在外地工作期间,由所在单位按每人每个工作日省内30元、省外4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市财政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重复领取。工作期间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收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学习(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并在校食宿的,学习期间学校统一收取的伙食费由所在单位在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不报销市内交通费;离开本地城区参加学习的,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
第二十七条 司机出车里程补助按0.05元/公里的标准分年计发;行车安全奖按0.02元/公里的标准发放,但当年发生交通事故且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上的,不发放安全奖。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八条 市直单位应当加强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差旅费管理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各市直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2009年2月23日发布的《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永州市市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永财行〔2009〕1号)、2010年5月4日发布的《永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差旅费管理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永财行[2010]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市直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表:永州市市直单位省外出差差旅费标准表
附表:
永州市市直单位省外出差差旅费标准表
金额单位:元/人·天
省份
|
住宿费
|
伙食补助费
|
市内交通费
|
省级
|
厅局级
|
其他人员
|
北京
|
800
|
500
|
350
|
100
|
80
|
天津
|
800
|
450
|
320
|
100
|
80
|
河北
|
800
|
450
|
310
|
100
|
80
|
山西
|
800
|
480
|
310
|
100
|
80
|
内蒙古
|
800
|
460
|
320
|
100
|
80
|
辽宁
|
800
|
480
|
330
|
100
|
80
|
大连
|
800
|
490
|
340
|
100
|
80
|
吉林
|
800
|
450
|
310
|
100
|
80
|
黑龙江
|
800
|
450
|
310
|
100
|
80
|
上海
|
800
|
500
|
350
|
100
|
80
|
江苏
|
800
|
490
|
340
|
100
|
80
|
浙江
|
800
|
490
|
340
|
100
|
80
|
宁波
|
800
|
450
|
330
|
100
|
80
|
安徽
|
800
|
460
|
310
|
100
|
80
|
福建
|
800
|
480
|
330
|
100
|
80
|
厦门
|
800
|
490
|
340
|
100
|
80
|
江西
|
800
|
470
|
320
|
100
|
80
|
山东
|
800
|
480
|
330
|
100
|
80
|
青岛
|
800
|
490
|
340
|
100
|
80
|
河南
|
800
|
480
|
330
|
100
|
80
|
湖北
|
800
|
480
|
320
|
100
|
80
|
广东
|
800
|
490
|
340
|
100
|
80
|
深圳
|
800
|
500
|
350
|
100
|
80
|
广西
|
800
|
470
|
330
|
100
|
80
|
海南
|
800
|
500
|
350
|
100
|
80
|
重庆
|
800
|
480
|
330
|
100
|
80
|
四川
|
800
|
470
|
320
|
100
|
80
|
贵州
|
800
|
470
|
320
|
100
|
80
|
云南
|
800
|
480
|
330
|
100
|
80
|
西藏
|
800
|
500
|
350
|
120
|
80
|
陕西
|
800
|
460
|
320
|
100
|
80
|
甘肃
|
800
|
470
|
330
|
100
|
80
|
青海
|
800
|
500
|
350
|
120
|
80
|
宁夏
|
800
|
470
|
330
|
100
|
80
|
新疆
|
800
|
480
|
340
|
120
|
80
|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省财政厅,各县区财政局。
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4年8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