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还得从三年前说起。2017年3月20日,已退休又被单位返聘到县信访局负责信访接待调处工作的邹某龙辞去了聘任,当晚和工作多年的同事共进告别晚餐。当天22时11分许,邹某龙驾驶一辆摩托车搭乘朋友途经民生南路地段时,被正在值勤的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及后续抽血检测鉴定,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2017年5月15日,祁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邹某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
本以为事情已经告一段落,可时隔3年后,也就是2020年12月15日,经中央纪委大数据比对摸排,发现邹某龙在服刑期间违规领取养老金。问题线索被迅速移交至祁阳县纪委监委。县纪委干部监督室、驻县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立刻组成联合调查组,对问题线索进行调查处置。
通过从县人民法院调取邹某龙涉罪的相关案卷资料,核查组确认其涉罪案件属实。而对于事实,邹某龙也没有异议,表示认罪。根据《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事业单位工作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按12%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于是,核查组责令县住建局政工部门将邹某龙有关情况报送县人社局按规定核减其退休待遇。
经县人社部门核准,邹某龙从2017年6月至2020年11月实际违规领取养老金23346.23元。2020年12月24日,邹某龙主动上缴了7335.52元到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中心专户,其余16010.71元由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中心发放系统自动扣缴到位。
“都怨自己,以为退休了,便忽视了对党纪国法的学习,触碰了纪法‘红线’,受到处分是我咎由自取。请大家以我为戒。”因邹某龙作为国家退休工作人员、共产党员,其醉驾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1年1月,邹某龙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由人社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降低其退休待遇。
同时,核查组对邹某龙违规领取养老金的原因也进行了彻查。经调取县人民法院送达资料显示,2017年5月,县法院将邹某龙的危险驾驶刑事判决书只送达到邹某龙本人、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等部门,但未送达到邹某龙的工作单位县住建局。县住建局不知道他受过刑事处罚,因此也就没有向县人社部门报告核减其退休待遇。根据祁阳县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县法院应当将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判决(裁定)书在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送达到县纪委。鉴于邹某龙的判决书是2017年5月下达的,因此,核查组对于县法院这次没有及时送达邹某龙判决书的事件不予追究,责令县法院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