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湖南省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国发[2014]6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以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科技发展计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支持、讲求绩效,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绩效水平。
第四条 根据科技创新规律和科技计划类别特点,专项资金综合采用事前资助、事后补助、风险补偿、创投引导、绩效奖励等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应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要求,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全过程面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支持类别与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按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创新平台与人才专项等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进行分类支持。具体如下:
(一)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支持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类自由探索,注重交叉学科、支持研究人才和团队建设,增强我省源头创新能力。原则上主要采取事前资助方式。
(二)科技重大专项。主要支持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支持我省重大产业发展、重大民生建设和重大社会需求的重大技术攻关与成果转化,强化顶层设计,设定时限内进行集成式协同攻关。原则采取事前资助、事后补助和股权投入等方式。
(三)重点研发计划。主要支持针对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以及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重大国际科技合作,凝练形成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项目。原则上采取事前资助、事后补助方式。
(四)技术创新引导专项。主要支持通过风险补偿、事后补助和创投引导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进入技术创新领域,支持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
(五)创新平台与人才专项。主要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和运营服务,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提高科技创新的条件保障能力;支持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的引进、培养,进一步优化科技人才资源布局。原则上主要采取事后补助方式。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查
第七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科技计划项目的不同类别,于每年第3季度前分别编制和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通知。
第八条 项目申报按归口和属地管理原则申报。
中央在湘单位、省属单位项目由在湘一级单位和省直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申报。
市州、省直管县(市)项目经同级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联合行文推荐上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中央在湘单位,省直主管部门,市州、省直管县(市)科技局应对经其审查并推荐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企业;
(二)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基本技术装备和配套资金能力;
(三)涉及动物实验、安全及环保等有关特殊要求的科研项目,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质;
(四)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
第十条 项目申报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所申报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积累;
(二)具有所申报项目所需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科研团队;
(三)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无不良记录;
(四)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用于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或申报人按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提交采取纸质申报材料与网上在线申报资料结合的方式。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必须保证所申报项目资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由科技计划信息管理系统统一受理并纳入项目库,获批立项的项目分批统一出库,3年未出库立项的项目自动淘汰,严禁库外立项。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初审,初审内容包括项目内容是否真实并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报单位(或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绩效目标是否明确具体、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同一项目是否存在多头或重复申报等。
第十四条 对形式初审合格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需要现场考察的项目,由省科技厅组织考察。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年度工作重点、年度资金预算,结合专家评审意见、考察情况等,研究确定拟立项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要求进行公示。
第四章 资金下达与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按照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项目专项资金,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拨付。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所有项目资金在当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正式下达。省科技厅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及时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
第十七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或相关单位在收到专项资金文件后,应当将资金及时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并按照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求,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严格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财政科技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凡涉及到政府采购、招投标等事项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如果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预算的,按照《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等相关文件执行,其中项目预算总额调整、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合作单位调整等重大调整事项,应当及时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办理调整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规范科研项目直接费用支出管理。科学界定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支出范围,各类科技计划专项的支出科目和标准原则上应保持一致。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项目单位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实际支出合理列支劳务费,将项目临聘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范畴。同时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的总额。
第二十一条 完善间接经费和管理费用管理,对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项目,间接费用的核定与项目承担单位的信用等级挂钩,由项目主管部门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间接费用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合理合规使用间接费用。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结算方式。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实行“公务卡”结算的单位承担科研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必须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相关规定;未实行“公务卡”结算的单位和企业,上述支出也必须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项目实施期内的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实施期满后,通过结题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告使用情况;项目终止实施、撤消变更、未通过结题验收、整改后才通过结题验收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采取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牵头组织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申报单位、科研人员、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项目评审立项环节的参与主体实行信用评价和记录,并按信用等级分类管理。依法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按实际情况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报或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对于虚报、截留、挪用、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类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科技经费改革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结合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类别、特点和支持方式,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2015年至2017年,到期自动终止;到期后确需延续的,在对专项资金重新进行绩效评估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2008年的《湖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原2009年的《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