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本级科技创新及应用研究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科技创新的引导和促进作用,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推动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规范和加强科技创新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湖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湖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湖南省产学研结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及应用研究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为支持科技创新与发展,加强科技与产业结合,促进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应用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包括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应用研究专项资金两项。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主要是科技攻关和产业化计划,通过支持我市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和特色产业的产品开发和重大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攻关,为完善现有产业和培植新兴产业提供技术基础和储备,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产品和产业结构调整;基础研究计划,通过支持源头创新和原始性创新,为永州国民经济的长期发展和科技创新能力的不断增强提供科技支撑;科技环境与能力建设计划,通过支持我市软科学研究和科技服务平台建设,加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科技发展和产业化的环境。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是现代农业、新材料与新能源、先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与现代服务业、生物与医药、节能与环保等领域。
应用研究项目资金支持对象是市属四家涉农科研单位,支持范围是科技成果应用转化、引进推广、技术攻关、科研条件建设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股权投资等方式,主要对我市中心城区及回龙圩、金洞管理区范围内能够获取自主知识产权、提升核心竞争力、为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的自主创新活动予以支持;集中80%以上资金,用于重点支持能够明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利润的重大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项目。
无偿资助。对基础性、前沿性、战略性、公益性、共性技术项目及科技环境与能力建设等的软科学研究项目,主要实行前资助方式支持,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项目、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建设等,主要实行后补助方式支持,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贷款贴息。对已获得一年期以上的银行贷款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根据贷款用于项目的实际支出水平,贷款贴息额为当年发生利息额的50%,贴息时间不超过2年,贴息总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政府购买服务、股权投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编制年度专项资金总预算;协同市科技局下达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重点等具体事项;协同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按程序进行公示;协同市科技局拟定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报市政府审批;根据市政府审批的项目资金计划,会同市科技局下达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通知;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协同市科技局对重点项目进行验收及预算绩效评价工作。
市科技局协同市财政局编制年度专项资金总预算;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项目经费的支持方向、重点等具体事项;会同市财政局建立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制度;建立重点项目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按程序进行公示;会同市财政局拟定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报市政府审批;根据市政府审批的项目资金计划,协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通知;会同市财政局对重点项目进行验收及预算绩效评价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编制申报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任务书约定执行项目经费预算;按规定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 申报、审批、拨付
第七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全市科技创新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分别在相关网站发布。
第八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在市本级或市辖区;
(二)单位成立1年以上(含1年),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完善;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专项资金年度支持范围,有利地方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四)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无偷、漏、骗、逃税行为;
(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信息;
(六)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七)环保节能达标;
(八)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区级以上各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九)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项目绩效目标申请表》
(五)企业近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六)企业纳税所在地地税和国税提供的近一年度纳税情况明细及无欠税证明;
(七)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或支付利息凭证(复印件)。申请无偿资助方式(后补助)支持的,需提供项目进展情况及已投入自有资金的有效凭证(复印件);
(八)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或授奖证书(复印件);
(九)专利授权或申请受理证书(复印件);
(十)研发经费投入统计报表(复印件);
(十一)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十二)产学研结合证明材料或相关合作证明材料;
(十三)技术检测报告;
(十四)技术查新报告;
(十五)特殊行业或产品许可证、登记证(复印件);
(十六)列入国家计划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十七)科技成果登记证书(复印件);
(十八)产品许可证、登记证(复印件);
(十九)产品质量认证(复印件);
(二十)需进行环保评估的项目环评报告;
(二十一)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申请一般项目资金支持的单位提供(一)至(二)项资料;申请重点项目资金支持的单位提供(一)至(二十一)项资料,其中(一)至(十)项为必须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 一个项目负责人(主持人)一个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及一种支持方式。每年10月份(详见年度申报通知),在市政府政务中心设窗口“一站式”受理下年度项目申报,并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资格、资料形式审查。
第十一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对重点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重点项目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和现场考察。
第十三条 根据评审及现场考察情况,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并按程序对拟支持项目进行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根据市政府审批的项目资金计划,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签订任务合同书;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下达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通知。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第四章 使用范围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必须用于项目直接费用支出。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指专项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费:指市本级科研单位为改善本单位科研工作条件所发生的工程建造、装饰、维修、维护费。
(三)材料费:指专项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四)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专项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专项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五)燃料动力费:指专项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六)差旅费:指专项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永州市市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永财行[2014]5号)规定执行。
(七)会议费:指专项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专项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开支标准应当按照《永州市市直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永财行[2014]7号)的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八)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专项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中专项研究人员出国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永财行[2014]3号)、《永州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永办发[2014]15号)的规定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九)知识产权事务费:指专项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件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劳务费:指在专项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没有工资收入的项目组成员(如在校研究生等)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一)专家咨询费:指在专项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该计划及项目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标准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其他支出:指专项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说明具体情况。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按照市政府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 永州市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情况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3〕47号)规定向同级审计、监察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和备案表。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项目合同管理机制。市科技计划项目在完成计划合同任务后,市科技局应及时组织验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市科技局在接到申请一个月内,以任务合同书为依据进行验收。计划项目不能按期验收的,由项目负责人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可以延迟验收,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
(一)项目验收的组织方式。一般项目采取书面验收,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推荐单位进行验收;重点项目采取会议或现场验收,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通过评议或现场考察后提出验收意见。
(二)项目验收应以项目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验收的内容主要有: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科技成果的水平、应用效果及对经济社会的影响;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的评价;人才队伍培养、建设。
对产业化项目还应重点对项目实施规模、产品市场占有份额、产业化模式和机制等方面进行评价。
(三)申请重点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表;
2、计划批文及项目合同书;
3、项目实施工作报告;
4、项目实施技术报告;
5、所获成果、专利及有关产品(或样机)数据、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6、项目经费决算表。50万元及以上的重点项目还要求出具审计结论报告;
7、项目实施各年度统计报表、审计报告及会计报表;
8、主要完成人员名单(姓名、性别、职称、单位、在项目实施中的主要贡献);
9、进一步组织研究或产业化的内容和建议。
(四)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通过验收:
1、完成合同任务不到70%;
2、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4、擅自修改合同考核指标内容;
5、超过原定计划合同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作说明;
6、违反国家有关财经纪律。
(五)验收不合格的,在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以后两年内不得再承担市级重点项目。
(六)计划项目完成验收后,应按照《湖南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办法》,应及时进行科技成果登记;符合科技成果保密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密级确定;符合知识产权保护要求的,应及时申请相关知识产权保护。
(七)对符合科技成果鉴定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可根据科技成果鉴定有关规定组织科技成果鉴定,不再单独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预算绩效评价机制。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永政发〔2013〕24号)建立健全资金、项目管理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批准下达后的专项资金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因客观原因确需对项目或项目专项资金进行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调整申请,报市科技局审查,并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落实约定的项目配套经费;将专项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单独列账,确保专款专用,不得弄虚作假,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违反规定的,追回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项目审查、监管单位及工作人员不得有不廉洁行为,否则,将依法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此前颁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