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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作者:    点击数: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7-07-11

 

 

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我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提高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水平和效益,更好地发挥教育科学研究对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促进作用,从我省实际出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新时期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科教强省和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战略目标,以及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和提高教育质量根本任务,针对湖南省教育改革发展的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现实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研究,为教育改革和发展实践服务,为教育宏观决策服务,为全面发展和繁荣教育科学服务。

第三条 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面向全省,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和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湖南省教育厅领导全省教育科学规划工作的机构,统筹管理全省教育科学规划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教育科学规划办”),主要职责是:1.编制全省教育科学研究的发展规划和课题指南;2.组织申报并协助管理我省的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3.组织开展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立项,以及立项课题的协调、检查、指导、奖励、成果推广、经费管理等方面的日常工作;4.负责组织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5.开展教育科学研究信息服务、经验交流和成果推广等;6.在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授权和指导下,承担省社科基金教育学专项课题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工作实行分层管理。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承担对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归口管理工作,课题的日常管理工作委托省教育厅直属单位、高校、市州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部门作为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委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课题委托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第六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分级立项评审和结题。资助课题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组织,一般(自筹经费)课题由课题委托管理机构组织。

第七条 建立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咨询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库成员每五年一届,可以连任。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根据工作需要在纪委的监督下随机从专家库中抽选相关专家组成若干评审组,负责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评审、开题、中期检查、结题、评奖等工作;组织相关专家开展教育科学研究信息服务和学术咨询活动。

 

第三章 选题与类别

 

第八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根据湖南教育科学研究五年规划,结合湖南教育改革发展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商省教育厅相关处室,并经专家论证会论证,动态发布全省教育科学规划年度课题指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选题,要以湖南省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突出应用研究,关注基础理论研究,鼓励新兴交叉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综合研究,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

第九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设重大招标(委托)课题、重点资助课题、一般资助课题、青年资助课题和一般(自筹经费)课题等类别。根据需要设立相关研究领域的专项课题。

第十条 省级党委、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急需研究的个别重大问题,可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统一收集,报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审定,作为重大委托课题单独立项,立项时间不受限制。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一条 规划执行期间,每年组织一次课题申报和评审。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湘在职工作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工作者及党政机关从事有关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

2.必须能够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

3.只申报了一项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包括省教育科学规划专项课题),且以往承担的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已经结题。

4.青年资助课题的申请人及核心成员的年龄未超过35周岁。

第十二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限额申报,申报指标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根据教师数量、已立项课题研究质量、课题委托管理机构管理水平、课题立项率、课题结题率以及当年全省课题立项总数等因素按因素分配法分配,随年度课题申报通知发布。

第十三条 每年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申请人可从湖南教育科学规划网下载《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重大招标课题申请•评审书》、《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评审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申请人应根据课题指南和申请书的要求,认真、如实填写,并送所在单位审核。

第十四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课题管理职能及信誉保证。

第十五条 在规定日期内,课题委托管理机构将审查合格的申报资助课题的申请书集中报送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省教育科学规划办不受理个人直接报送的申请书。一般(自筹经费)课题的申请书由课题委托管理机构受理。

第十六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在受理课题申报时,不收取课题评审费和管理费。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用于课题评审和日常管理的经费由省财政拨付,额度为课题资助专项经费的5%以内。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七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根据评审需要,每次在纪检监察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部分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实行评审回避制度,凡申报了课题的专家库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资助课题的评审工作,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课题评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终审等。评审采取匿名初评和实名复评相结合的方式。评审程序为:

1.资格审查。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申报的要求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者进入初评。

2.匿名初评。评审组成员依据统一制定的评审细则,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课题进行匿名初评并打分,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根据初评分数按一定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立项入围课题。

3.实名复评。对入围的课题,由评审专家依据匿名初评结果,在对课题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比对、充分评议的基础上,按课题立项数确定拟立项课题建议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审定,确定拟立项资助课题。

第十九条 省级重大招标课题的立项评审,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评审程序为:

1.资格审查。申请人在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前提下,还必须满足有三个(包括)以上申请人同时竞标同一课题才能进入评审的条件。

2.开标。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主持,在申请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后开标。

3.审阅投标文件。评审专家独立审读课题论证等相关文件。

4.论证、质询与评议。申请人进行课题论证陈述,评审专家对课题论证进行质询并听取答辨,在此基础上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议。

5.评审投票。评审专家对投标申请进行投票表决。

6.获得投票通过的拟立项课题建议名单报评审委员会审定,确定拟立项重大招标课题。

7.没有达到三个申请人竞标的课题,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如果具有重大研究价值,且该课题申请人有深厚的研究基础、扎实的前期准备、高水平的研究团队,对课题论证充分、合理,能够胜任该课题的研究,且有2/3的评委投票赞成,可拟立项为重大委托课题或重点资助课题。

第二十条 一般(自筹经费)课题的评审由课题委托管理机构组织。立项指标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随年度课题申报通知发布。课题委托管理机构按照评审要求认真组织评审,评审程序必须公平、公正、公开。在规定的时间内,课题委托管理机构按照立项指标将拟立项的一般(自筹经费)课题名单及材料报送到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提交评审委员会审定,确定拟立项一般(自筹经费)课题。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对评审委员会确定的拟立项课题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无异议的课题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报领导小组审批后立项并公布。对被实名举报,存在异议的课题,省教育科学规划办通知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等部门进行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回复情况说明,如有重大问题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直接进行调查核实;在此基础上,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决定是否报领导小组审定立项。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立项的课题,由领导小组正式下达《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项通知书》,通知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和课题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有关课题论证活页的背景材料。

2.不得泄露评审过程的有关情况,不得在正式公布之前泄露会议评审结果。

3.不得违反廉政纪律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四条 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专项经费保持稳步增长。

第二十五条 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二十六条 资助课题主持人接到资助课题经费通知后,按课题资助经费使用范围开支。

第二十七条 在财务制度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范围内,课题资助经费由课题主持人按计划自主分配。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的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课题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并对经费使用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八条 对因课题主持人工作调动、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而中止的课题,停止继续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

对因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或者其他主观原因被按规定予以撤项的课题,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出的全部款项。

第二十九条 一般(自筹经费)课题经费的筹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并由出资单位或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章 课题日常管理

 

第三十条 课题日常管理由课题委托管理机构负责,主要内容包括:开题、中期检查(抽查)等。

省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主持人及其所在单位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课题自我管理,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对课题研究过程的检查和督促。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对课题研究情况和各委托管理机构课题管理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三十一条 课题主持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研究实施方案,在三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开题报告上报省教育科学规划办。

第三十二条 课题重要活动和重要阶段成果应及时报课题委托管理机构和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各课题委托管理机构将视课题完成周期,适时组织对省级规划课题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结果及时上报省教育科学规划办。

第三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主持人提出书面请求,经课题委托管理机构同意,报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审批:

1.变更课题主持人;

2.改变研究方向;

3.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4.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5.课题完成延期半年以上或再次延期;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三十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课题,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予以撤项:有严重政治问题;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成果学术质量低劣;严重违反财务制度;因第三十三条原因不能结题的。

第三十五条 课题结题未被通过的,可允许课题组在一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加工,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申请结题;结题仍不合格的,按未完成处理,予以撤项。

第三十六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完成时间一般不超过 3 年。课题主持人应按时完成课题研究任务。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可向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申请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2年。课题自立项之日起超过5年研究期限仍未结题的予以撤项。

第三十七条 撤项课题除经费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执行外,主持人自撤项之日起三年内不能申报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对管理不到位的课题委托管理机构,将减少其下一年度的课题申报指标。

第三十八条 加强对课题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开展评奖活动、刻制课题组印章的管理。

严格控制实验学校(实验基地)的设立。课题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和开展子课题评奖活动,事前要经过课题所在单位同意,并报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审批。实验学校(实验基地)一般不得以课题名义挂牌。

课题组原则上不得自行刻制印章,一般以所在单位代章即可。

 

第八章 结 题

第三十九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达到预期的研究目标,形成一定的研究成果,可以申请结题。

第四十条 所有申请结题的课题必须提交齐全、规范的结题材料。结题材料应包括《结题申请书》、研究成果主件(包括研究报告、成果复印件、成果公报)、附件(包括立项通知书、中期检查报告、获奖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

资助课题的结题材料经课题委托管理机构审核、签字、盖章后,在规定的时间统一报送省教育科学规划办。一般(自筹经费)课题的结题材料由课题委托管理机构受理。

第四十一条 课题结题的方式:

1.验收审核结题。 一般(自筹经费)课题申请结题的,由课题委托管理机构进行验收审核,结论为合格与不合格。课题委托管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将合格课题名单统一报送到省教育科学规划办。

一般资助课题、青年资助课题申请结题的,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审核验收,结论为合格与不合格。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对验收审核合格的课题颁发结题证书。

2.会议鉴定结题。重大招标(委托)课题和重点资助课题必须进行会议鉴定结题。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协商主持人所在单位、课题委托管理机构聘请同行专家4-5人对课题成果进行鉴定。会议鉴定结题等级分为不合格、合格、良好、优秀。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对鉴定为合格(包含)以上等级的课题颁发结题证书和成果鉴定书。其他类型课题如主持人自愿要求,向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提交申请报告,亦可组织会议鉴定结题。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和会议鉴定结题评审专家应在认真阅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目标,实事求是地对课题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意见,并进行等级评定。

3.免于鉴定结题。对产生高级别研究成果和重大社会影响成果的课题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直接验收并评定为优秀等级,颁发结题证书和成果鉴定书。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定期对通过结题的课题进行网上公布。

 

第九章 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评奖

第四十二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及其委托管理机构、各课题组和课题组所在单位,应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教育决策、教育改革和发展实践中的作用。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和学术意义的成果要及时摘报教育决策部门,并广泛宣传。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及其委托管理机构、课题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优秀成果的出版。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及其委托管理机构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四十三条 省级教育科学规划各类课题的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部门报告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湖南省教育科学 XXXX 规划课题阶段性或终结性成果”和“课题批准号”,以扩大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 根据《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试行)》的规定设立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每三年开展一次,奖励在教育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73日起实行,原《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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