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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审计问责制的困境与出路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2-01-21

 

一、政府审计问责的概念

问责一词在西方词典中的定义是当一个人处于某一种特定职位时,公众有权力对其批评,而本人也有责任对与其职位有关的所发生的事情向公众进行解释。在责任政府框架下,政府负有履行和解释受托责任的义务,而问责则承担责任监督、责任评价和责任追究的职责。作为政府问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审计主要是通过审计的手段来达到问责的目的,是现代政治中政府责任监督的一种制度安排。具体地说,就是对于政府审计结果中涉及的个人或组织使用资产的流向、使用效率和使用效果的一种社会交待和责任追究体系。

政府审计问责制有利于增强官员的责任意识、改革人事考核和人事任命制度、强化政府受托责任的执行效果等,在国家制度建设中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我国的政府审计问责制度还存在诸多不足和有待改进的地方。

二、政府审计问责的缺陷

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在政府问责制建设中发挥作用存在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体制的权责不清

主要表现是职位分类不完善、不科学,行政官员的权力和责任不对等,尤其是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归属不清晰。行政官员具体承担什么责任,是领导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还是其他责任,到现在也还是粗线条的。这给问责制的责任界定带来极大的模糊性,也成为相关责任人开脱罪责的借口。

(二)审计问责的公开、透明不足

在制度层面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建立和执行达不到要求。在实施层面上,目前的审计问责制其实仍然是政府内部的自我监督,问责信息的公开没有予以明确,对什么人问责,对什么问题问责,问责的结果怎样,大都没有公开,公众没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还不能形成互动的动态问责,审计问责难以落实。

(三)审计问责的内容延伸不到位、深度不够

经济责任审计不再局限于单纯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开始注重绩效审计。但是由于审计手段的单一、审计人员自身素质等原因,导致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延伸不到位,审计的深度还不够。

目前问责范围还仅仅局限在贪污、行贿受贿和违规资金运用层面,不曾涉及读职、重大决策失误、监督不力等领域。就是说,问责面还非常窄,甚至于部分地力一行政权力实际上处于无风险运行状态。这就助长了行政官员无过便是功的心态,严重影响了受托责任的执行效率。

(四)惩罚力度不够

我国现行的行政权力运行中,存在情感化和非程序化的责任追究和处罚方式。其结果导致一些行政领导者即使发生重大失职行为,都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问责涉及到行政、政治和法律等多个层面,要落实问责制度,不但要落实行政责任,而且要落实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健全我国国家审计的问责制度

在问责政府时,审计面临难以解决的矛盾,即在财政同级审条件下,审计向同级政府问责,缺乏必要的独立性,使问责流于形式。由于我国的民主化基础比较薄弱,人大制度尚不完善,社会转型时期的不确定因素较多、修改现行《宪法》存在程序上、时间上的障碍等原因,至少在近期内还无法对审计体制做出重大的调整。现在对审计问责的改革,更多是在现有制度基础上的制度创新和完善。

(一)垂直领导解决同级审独立性不足的问题。体制的调整。我国尚处在体制转轨时期,同级审是旧体制留下的困难之一。现有的政策建议中,垂直领导是比较可行的方案,垂直领导可以较好地解决同级审独立性不足的问题,同时在较大程度上能够节约制度改革的成本。在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的条件下,计经费全部由中央预算解决,切断地方审计机关与地方政府的经济联系,保证以充分的资源支持独立的监督。

(二)通过落实责权利、公开审计结果完善审计细则。任何单位、部门和企业的责任,本质上是人的责任。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就是对人(尤其是领导干部)应负的责任进行审计。对那些不负责任的渎职行为,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浪费的行为,应从以前的界定责任推进到落实责任和依法追究其责任。

审计机关把检查监督的结果以《审计结果公告》向全社会公开,既是审计机关履行职责的需要,以此减少公众与政府之间在责任问题上的信息不对称,也是其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需要。在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上,除了对存在问题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外,还应适当提出审计建议,提供适应不同需要的各类型审计信息,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更好地促进政府管理,完善政府责任的履行。

(三)规范问责程序。在问责实施的程序上,应首先明确政府在社会管理中的责任,其次,将政府责任法制化,再次,通过法律授权,合理界定国家审计的范围,最后,由审计机关依法开展问责。在审计资源的安排上,以政府责任风险为基础实现优化配置。现阶段,应立足我国国情,合理确定审计目标与审计类型,建立健全的基础配套工程:对已有审计类型的相关法律法规应尽快细化和完善;尽快制定不同部门不同岗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程序和评价标准,并合理界定任期内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完善预算执行审计,将预算执行审计与问责相结合,并在适当的时机进行预算编制审计;分类制定绩效评价体系,加快绩效审计的程序、方法和规范性报告模式的研究。(审计署广州办  周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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