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8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加强中央企业有关业务管理 防治“小金库”若干规定》和《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特殊资金(资产)管理的通知》,要求中央企业坚持综合治理、纠建并举、注重预防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强化审计监督,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加强特殊资金(资产)管理,明确管理责任,健全管理机制,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资产安全。
据介绍,2010~2011年国资委组织开展了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在治理过程中发现,部分中央企业特别是一些基层子企业,在工程项目“赶工费”、绩效薪酬分配、代扣代缴手续费返还等业务处理,以及废旧物资处置、改制上市剥离资产与辅助经营单位管理等方面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责任不明确,管理要求不清晰,存在管理隐患。
《若干规定》共十条,要求中央企业坚持综合治理、纠建并举、注重预防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强化审计监督,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同时,《若干规定》还明确了绩效薪酬分配、工程项目“赶工费”收入、代扣代缴税收手续费收入、改制上市剥离资产管理、会议费开支、辅助经营实体及其收益管理、废旧物资处置、现金和备用金管理等8类业务的管理要求和财务处理方式。
在2010~2011年开展的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中,国资委组织中央企业对各类代管资金、表外资产等不属于“小金库”范围但存在管理隐患的资金(资产)一并进行了清理,主要包括:职工互助基金,企业慈善基金会管理的资金,企业工会管理的资金,职工持股会管理资金,企业代管的社会保险资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这些资金(资产)企业不具有所有权、或未纳入会计报表合并范围,但要承担管理责任,一旦出现损失将影响职工利益。
对此,国资委要求中央企业明确管理机构,落实管理责任,完善内控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制订各类特殊资金(资产)的专项管理办法;要求企业严格收支管理,加强资金监控,严格特殊资金收支范围、标准和程序;规范投资运作,确保资金安全,实现保值增值;加强审计监督,依法追究损失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国资委还要求中央企业建立特殊资金(资产)管理报告制度,增强透明度,自觉接受有关监管部门和职工群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