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高校工委
关于高等学校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湘高发[1997]17号
为进一步加强高校党风廉政建设,贯彻和落实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组织协调,部门分工负责的反腐败斗争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格局,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领导和工作机制
1、高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在校(院)党委领导下进行,实行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负责,一级抓一级的领导责任制度,日常工作由校(院)纪委、监察处(室)组织协调,党委办、宣传部、组织部、校(院)长办、人事处等落实部门分工负责制。、
2、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工作,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纪委、监察处(室)、党办协助;副处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纪委、监察处(室)协助;违法违纪案件,由校(院)纪委、监察处(室)负责,涉案单位协助查办;纠正不正之风,由各职能部门负责,监察处(室)协助;廉政机制建设,由党办、校(院)办负责,有关部门协助。
二、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
3、校(院)党委书记、校(院)长对校(院)、系(部、处、室)领导班子成员和全校(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负责。
4、党委副书记、副校(院)长以及其他校领导成员协助书记、校(院)长对分管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
5、高校机关各处(部、室)和系以及直属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负责,副职协助正职做好有关工作。
三、职责和任务
6、高校校(院)、系及直属单位党政领导是所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者,其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1)认真学习和掌握上级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文件、政策和主要决策指示精神,并及时传达贯彻落实。
(2)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3)及时了解党内外政治思想动态,掌握本单位和下级党风廉政状况,听取职工意见,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
(4)加强监督检查,表彰清正廉洁的先进典型,及时向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本单位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严肃处理违纪案件。
(5)及时向上级汇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6)支持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切实关心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思想、工作和生活。
7、高校纪委、监察处(室),在校党委、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领导下,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组织协调、综合指导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助学校党政领导并具体组织协调实施以下工作: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学校(院)党政领导和上级汇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四、保证和制约办法
8、高校党委、行政每年年终要对本校(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省高校纪工委要不定期地对各高校进行抽查,以督促责任制的落实。
9、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要作为单位年终考核评优、干部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校(院)纪委、监察处(室)要协助校(院)党委、行政参与这项规定的实施和落实。
10、凡没有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疏于教育、管理、监督而导致本单位发生违法违纪和严重腐败问题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校(院)分管领导干部的责任。
11、高校纪委、监察处(室)、党办、校(院)办、宣传部、组织部、人事处、审计处等部门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由校(院)纪委牵头分析学校(院)党风廉政建设形势,互通情况,加强协调配合,研究提出解决反腐败工作中的问题和措施。
中共湖南省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
1997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