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实习农场生产、销售、科研、教学业务的发展,提高农场经济效益,维护学院、农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农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
(一)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三)加强财务预算的管理,以提高会计信息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四)监督实物财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配合使用部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做好分析、考核工作。为领导的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章 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四条 加强资金的管理。
1、严格资金审批,每笔经济业务的支付,需要经办人、验收人、分管财务领导审批签字,方可办理付款手续。基建工程款项的支付凭事前报告、事中项目预算、事后验收报告书、结算清单及合法的税务票据经相关人员签字后按合同付款。
2、实习农场的银行账户一律不得转借他人或其他单位,不得以单位名义给他人或其他单位的贷款担保或转借贷款。银行印鉴必须分两人或两人以上保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该收回的款项做到应收尽收。销售款项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收坐支现金。
3、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作他用。
第五条 会计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 健全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相一致。
第七条 做好会计审核工作,经办财会人员应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资料的准确性。编制会计凭证、报表时应经专人复核。
第八条 会计人员根据不同的帐务内容采用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位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
第九条 建立会计档案,包括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都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保管和销毁。
第十条 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交接人员及监交人员应分别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後,移交人员方可调离或离职。
第三章 往来账款的管理
第十一条 加强应收(付)帐款和其他应收(付)款的管理,及时核对账户余额,保证项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凡二年以上应付而未付的款项应查找原因,对确实无法付出的应付款项报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后处理。每年年末及时清理应收账款,对确实不能收回的款项,因查找原因、分清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避免坏账的发生。
第十二条 其他应收款的管理:应按户分页记帐,要严格个人借款审批程序,说明还款时间。借款的审批程序是:借款人→分管财务领导签批→出纳付款。
第四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现金的管理:严格执行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核实现金的库存限额,超出限额部分要及时送存银行。
第十四条 严禁白条抵库和任意挪用现金,出纳人员必须每日结出现金日记帐的帐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发现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场部人员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以保证现金的安全和完整。一切现金收付都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十五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加强对银行帐户及其他帐户的保密工作,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银行帐户印鉴实行分管、并用制,不得一人统一保管使用。严禁在任何空白合同上加盖银行帐户印鉴。
第十六条 出纳人员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将银行帐户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或套取现金。在每月末要做好与银行的对帐工作,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帐项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并报分管财务领导人。
第五章 费用成本的管理
加强费用成本控制,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七条 原材料采购成本的控制 及时掌握原材料库存和市场动态,货比三家,购进质优价廉的原材料,降低原材料损耗。合理调配物资,减少库存占用,加速资金周转。
第十八条 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的管理 严格按照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得超范围、超规格公务接待。
第十九条 员工工资的管理。每年年初与饲养员和技术员签订劳动(务)合同,每月预发部分工资,年终根据承包合同和实际产出计算决算工资。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员工工资。在职在编职工的工资严格按照学院的统一标准每月足额按时发放。不得无故拖欠员工工资。
第二十条 财务报帐规定。规定每月15日和月末为报账日期,报账手续要齐全,原始凭证需有经办人和验收人签名、线管负责人及场长签字审批、财务审核方可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