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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丢失、污损赔偿办法

发布日期:2015年04月08日 00:00    浏览次数:

为确保图书馆书刊资料的正常流通和广泛利用,对丢失、污损书刊的情况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丢失图书,读者若能买到同种同版本的新书赔偿,则赔偿新书并交纳5元加工费。

2、丢失图书,属1980年以前出版的(含1980年),图书馆藏有复本的按原图书价格的10倍赔偿;没有复本的按原图书价格的20倍赔偿。

3、丢失图书,属1981年至1985年期间出版的(含1985年),依据图书馆是否藏有复本,分别按原图书资料价格的5倍和10倍赔偿。

4、丢失图书,属1986年至1990年期间出版的(含1990年),依据图书馆是否藏有复本,分别按原图书价格的3倍和6倍赔偿。

5、丢失图书,属1991年以后出版的(含1991年),依据图书馆是否藏有复本,分别按原书刊资料的原价和2倍价格赔偿。

6、凡丢失的图书属于多卷书、套书中的1卷或1册,赔偿时书价应按整套书价计算,余卷(册)均属图书馆所有。此条适用于上述各条。

7、污损图书,没有造成图书内容残缺的,按该图书赔偿价格的20%赔偿修补、装订费。

8、因污损而造成图书残缺不全的,则视作丢失该书处理。

9、凡将未办理借阅手续的图书带出书库,按窃取图书行为处理。除了按丢失图书赔偿标准进行处罚外,视情节报相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10、办理赔偿时,先在书库填写情况表,由读者直接将赔偿金额交图书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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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