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中职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和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6日),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实施方案适用本院全日制中专学历教育(普通中专)学生的学籍管理。五年制高职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第三条 各系部应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明确专门工作人员,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凡完成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具有初中毕业或同等学力的学生,均可报读本院各类中职专业学习。同时可从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高中阶段学校招收一年制中职新生。
第五条 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书面申请。如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两周不到学院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须由学院组织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方可取得学籍。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影响他人健康的,应去医院治疗,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单位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延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取消入学资格,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八条 学院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入学前基本信息、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2.体检表、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课程成绩单;
4.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5.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表;
6.毕业生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院就业处归档保存或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
第九条 学院将新生基本信息按教育部和湖南省教育厅要求,及时上报并输入湖南省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并办理电子注册手续。新生电子注册截止日期为10月下旬。
第十条 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本院就读,应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前,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学期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而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二条 学生发生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复学、退学及注销学籍等情况均应作为学籍变动记录相关信息。系部应及时将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上报学籍管理中心,学籍管理中心及时输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学生在每学年结束时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或不及格课程在两门及以下者,准予升级。
第十四条 同一学年内,累计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达三门及三门以上者,应予留级。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1.学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为一个学期的课程,按一门课程计算;
2.跨学期课程按一门课程计算;
3.学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独立设置的各种实践性课程,均应单独考核,按一门课程计算。
学生留级在最长学习期限内以三次为限,原则上随本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留级的学生在延长学习期限内仍应向学校交纳学杂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留级的学生,留级前考核成绩合格的课程,经本人申请,学校教务处批准,可允许免修。未经批准的,仍须重修。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及生涯规划;
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本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报市教育局批准。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可准予休学。
1.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困难不能坚持学习者(缺课超过一个学期的三分之一以上);学生因病需要申请休学,应持本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
2.学生因依法服兵役者,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
3.学生在校期间申请出国者(缺课超过一个学期的三分之一以上);
4.学生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活动者。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单位,休学起迄日期由学院认定,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二年(除因依法服兵役者外)。学生休学报市教育局备案。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生管理由监护人负责,学院与其签订协议,对学生离校期间的管理进行约定。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二周内申请复学,经学院审核同意,报市教育局备案。学生复学后经学院审核后,原则上随原专业适当年级学习。
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院审查确能坚持学习者,方可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作自动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60课时以上;
4.擅自离校连续二周以上。
学生退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学手续。未经批准,逾期办理退学手续者,视作自动退学。
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按照退学规定,办理退学手续,及时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四章 成绩考核
第十九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与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学院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及学生选修情况,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通过平时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考核进行综合评定。考核成绩及时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可分为考试、考查两种。学院按照国家、省市或行业有关标准和技能要求组织考试、考查。考试、考查结果是学生升留级的依据。
对具有一定专业实践能力或已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学生,经学院审核,可免于相关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考查。
第二十一条 学院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学生顶岗实习结束后,由企业和学院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学院将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取得与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关课程合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向学院申请,转换有效成绩。学院对学生进行评定,原则上只要等于或高于学院同类课程或职业能力要求,并持有效学习和资格证明,均予以承认并按有效成绩记载。
学生通过自学或其它学习经历,可申请免修学院教学计划中相同或相近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该门课程成绩可记入学籍档案。
允许学有余力的学生兼学其他专业的课程。
第二十三条 学生所学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提供补考机会。补考次数和时间按教务处相关规定进行补考。
第二十四条 学生操行评定以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守则和行为规范要求为主要依据,操行评定每学期进行一次,采用写实性评语形式,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学院根据《太平洋在线会员注册学生奖励条例》予以表彰和奖励,并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 学院根据《太平洋在线会员注册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并予以公布。
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学院做出开除学籍决定,报市教育局备案。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经申请批准后可解除其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开除学籍处分可以设立听证程序,充分听取本人申辩。对本人的申诉,学院有责任进行复议。对争议较大的决定,由市教育局负责进行调查,并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凡触犯国家宪法和刑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学生,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须经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三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与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有关资料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学生的处分解除后,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六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一条 学院中等职业教育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若学生无法在基本学制内完成学业,可申请推迟毕业,最长不超过3年。
第三十二条 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的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2.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全部合格;
3.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第三十三条 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学院颁发。
第三十四条 对于在基本学制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在基本学制内仍有部分课程(含实践性课程)经两次补考后不及格,同时,未申请延长学制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学生可在两年内向学院申请补考,取得毕业资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三十五条 对未完成学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除开除学籍学生外),学院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六条 毕业证书遗失后不再补发,由学院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省教育厅规定。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院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变更操作,上传证明材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方案自修订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方案由学籍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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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5日
永州职院中职学生学籍管理实施暂行方案(修订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