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印章管理,完善印章刻制、使用手续,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与启用
第一条 凡经学院批准新设或更名的部门,可以申请刻制印章;凡印章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的部门,可以申请重新刻制印章。印章由学院办公室统一办理刻制手续。
第二条 印章刻制完成后,由学院办公室登记、启用新印章,同时收回原有印章。旧印章由学院档案室统一保管,按规定封存。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条 党委印章、学院印章、学院钢印、院长签字章,由学院办公室统一管理,办公室专职干事负责保管和使用,严格用印手续。
第四条 学院印章使用的范围和程序:
(一)以学院党委或行政名义上报下发的正式文件用印,在送院领导签发前须经办公室核稿编号。上行文、平行文,由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后,方可用印;下行文由分管院领导签发,并送党政主要负责人审阅后,方可用印。
(二)各类上报材料,经相关部门审核,由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或经授权的负责人审阅、签字后,方可用印上报。
(三)以学院名义印制的各类证书、证件、奖状等,须经承办单位造册、编号、负责人审核,由分管院领导审阅、签字后,可一次性加盖学院印章或钢印。
(四)补办毕业证、学生证,须经招生处、学工部审核,学院办公室复核后,方可用印。
(五)各类合同、协议书、意向书、备忘录、鉴定证书、聘书等,须经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由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或经授权的负责人审阅、签字后,方可用印。
(六)申报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奖励及专利申请等,由科研处统一造册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阅、签字后,方可用印。
(七)银行汇兑单据、办理申请进口设备与物资等各种手续,经财务处或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
(八)各类常规性部门报表,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分管院领导审阅、签字后,方可用印。
(九)教职工出国、出境材料,因公出国(境),须持相关文件,由组织部按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经人事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审阅、签字后,方可用印。
(十)出差介绍信,须经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办公室复核后,方可用印。
(十一)各类证明,须经所在部门签署意见,有关部门审核,分管院领导审阅、签字后,方可用印;个人身份证明、收入证明须经人事处、财务处审核签字后,方可用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