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为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请各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认真学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及湘人社函[2020]11号等文件精神,明确继续教育内容和认定方式,做好继续教育年度登记,参照继续教育学时(分)认定有关说明,认真开展职称参评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学分)认定,各学院(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继续教育有关工作,并于6月30日以前将相关资料交学校组织人事部,组织人事部于7月10日前报省人社厅专技处留存备查,并统一办理《学时(分)认定单》。学校组织人事部将组织各学院负责此项工作专门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各学院专门负责人员名单请予5 月 30 日上报组织人事部郭翔老师处(联系电话:18174622917)。
附:湘人社函【202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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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 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