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
永 州 市 工 伤 保 险 处
永税社保非税便函〔2019〕4号
关于做好2019年度
工伤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税务局、县区(管理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全市参保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工作的通知》(湘税〔2019〕17号)精神,为了确保工伤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后的征缴工作平稳有序开展,保障参保职工权益,现将2019年度永州市工伤保险费征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主体
自2019年1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费划转至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其他参保单位(含企业、社会团体、协会、民办非企业等)的工伤保险费暂仍由各级工伤保险部门征收,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划转至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二、职责边界划分
以2019年1月1日为工伤保险和税务部门双方职责边界的时间节点。划转后,工伤保险部门负责工伤保险费的政策制定、参保登记(含新增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缴费费率登记)、待遇发放等业务,税务部门负责工伤保险费的缴费申报(含参保职工年度工资总额申报)、费款征收等业务。
2019年1月1日以前的工伤保险费由各级工伤保险部门核定缴费金额,通过共享平台传递给税务部门征收。2019年1月1日以后的工伤保险费由缴费单位向各级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工伤保险部门和税务部门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三、具体业务办理
(一)人员异动、信息修改等日常征缴业务
人员异动、信息修改等日常征缴业务的办理时间、流程、所需资料均暂时不发生任何变化,仍按照现有申报方式、地点、要求按时办理。
(二)缴费业务
(1)机关事业单位
申报时间:每月25日以前
申报途径:办税服务大厅、税务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
(2)其他单位按原模式暂由工伤保险部门统一征收。
(三)2019年度缴费基数(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申报业务
1.申报原则
参保单位必须依法、按时、按实足额申报,不得瞒报、少报、漏报,严禁弄虚作假。
2.相关事项
(1)办理时间: 2019年3月10日前
(2)受理地点:市、县(区)工伤保险部门经办窗口
(3)受理部门及人员:税务部门工作人员
(4)申报资料
参保单位在申报缴费基数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A.《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并附劳动工资统计月(年)报表、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
B.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C.《缴费基数确认名册》由员工签字确认
D.《缴费基数确认情况汇总表》
(5)操作程序:参保单位到工伤保险部门经办窗口带U盘拷盘领取各种申报表格。
(6)对不按时申报的单位,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以该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110%确定其2019年度缴费基数。
3.执行标准
(1)新工资总额执行时间:2019年1月。
(2)填报口径:申报单位应按照职工2018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申报职工个人2019年度的缴费基数,同一缴费年度内,个人缴费基数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单独调整。
(3)2019年度最低缴费基数按2016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13元的60%确定,全市统一为不低于3007.8元/月。
四、其它要求
(一)参保单位须严格按照所列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工资总额申报审核资料。要将个人缴费明细及变动情况经本人签字确认,并由参保单位自己留存一份备查。
(二)基数申报期间停止办理增减变更、分户并户等有关业务,基数申报结束后恢复相关业务的办理。
(三)参保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申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超过三倍的务必按实际工资总额申报),基础信息填报必须准确、资料完整,不得瞒报少报漏报及弄虚作假。
各参保单位必须严格依照《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7〕60号)中有关工资总额的定义,统一按时据实申报工资总额,确保同时期同人员的工资总额申报一致。
(四)单位填报的各类报表必须严格按程序申报,由单位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有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与统计年报有差异等特殊情况的,须另附文字说明。
(五)各单位有义务告知本单位工伤保险参保情况。
(六)请各参保单位高度重视工资总额申报审核工作,申报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和意见,及时与所属税务部门联系。
永州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 永州市工伤保险处
2019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