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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本部学生宿舍卫生及就寝纪律检查表

【来源: | 发布日期:2016-09-10 】

(十二)其他特殊情况,须经有关院领导签字后,方可用印。凡涉及到学院重大利益,对学院发展有影响的材料,须经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用印。

  第五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用印

(一) 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二) 未经部门或院领导签发批准的文件、材料;

(三) 与本院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

(四) 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奖状等。

第六条  印章管理人员用印时,必须审核用印内容,检查审批手续,发现审批手续不全或批准权限不当,应拒绝用印。

第七条  所有用印材料,均应保留院领导签批的原稿或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八条  印章原则上不得带离办公室。如因特殊情况需在办公室以外的地点使用印章,需由用印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经书记或院长批准后,方可带离办公室。

第九条  严格控制学院印章、院钢印的使用范围,凡用各部门印章和有关专用章可以办理的事项,不得使用学院印章。

第十条 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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